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除,89,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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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柯琇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1年10月17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11年10月28日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12年3月28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84356 股票 1 4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83977 股票 1 4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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