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全聲,3,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呂秀幸
相 對 人 符名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之112年度全字第139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39號裁定准許在案,有該裁定可稽。

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前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