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再易,3,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葛慧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千雅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2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應徵裁判費2,9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