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執,19,2024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台灣國際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銓 
相  對  人  李政岡 
上列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3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收受案款通知答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