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執,7,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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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家平

相 對 人 曹煥穎即宇久森一室內裝修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3月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4,35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3月5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薪資44,350元...⒊上述金額勞方44,350元,勞、資雙方同意分2期給付,第1期給付日為113年3月15日(含)前,金額為24,000元,第2期給付日為113年3月29日(含)前,金額為20,350元,...任何一期未付,則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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