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簡,5,2024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志彥

被 告 合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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