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泳霓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歌有限公司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失業給付損失新臺幣(下同)19,92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2,98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勞退金提繳部分2,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