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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駱黔明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4萬9,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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