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隨宜強
曾淑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律師
陳 禛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仲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隨宜強請求被告給付勞保老年給付金差額新台幣(下同)24萬8,744元、勞工退休金差額36萬3,047元,原告曾淑瑜請求被告給付勞保老年給付金差額42萬5,676元、勞工退休金差額34萬3,216元,共計138萬0,6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但勞工退休金差額70萬6,263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140元,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621元(計算式:14,761-5,140=9,621),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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