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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蔡啓真
聲請人與相對人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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