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57,2024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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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段櫻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相宇即林記早餐店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健保費新台幣(下同)3萬3,64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1,480元、職災原領工資補償68萬元、醫療費8萬9,154元、勞保局補償金26萬8,334元及訴訟支出2,834元,共計111萬5,442 元,扣除被告先前給付之賠償金5萬8,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萬7,4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494元,但提繳勞工退休金4萬1,480元、職災原工資補償68萬元,共計72萬1,48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28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207元(計算式:11,494-5,287=6,207),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如無法支付訴訟救助請於上開期限內正式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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