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70,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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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梁家珍


被 告 賈書恒即賈書恒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71,056元【醫療費用120,673元+工資補償228,726元+精神慰撫金400,000元+資遣費493元+預告期間工資21,164元=771,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480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部分250,38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40元。
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6,640元(8,480元-1,840元=6,640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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