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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蔡家柔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0,353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聲明,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院卷第7頁)。
原告上開聲明請求870,353元部分,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之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193元【計算式:9,580元-6,387元=3,193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3,1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1 112年10月薪資 267,801 2 資遣費 602,552 合計 87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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