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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呂宗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357,51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6元(3,860元×1/3=1,286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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