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76,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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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蘇芝儀
訴訟代理人 謝明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濯國際化妝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4,677元(含不當扣薪264,526元、資遣費127,400元、特休未休工資65,352元、國定假日出勤工資58,799元、薪資差額8,600元),及提繳165,256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暨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就金錢給付、提繳勞退金部分,合計689,93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故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6‬元(7,490元×1/3=2,496‬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另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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