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82,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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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商周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瀚誴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原告與胥蘭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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