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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聲請人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未繳交裁判費,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裁定還規定,聲請人在收到裁定送達後的5天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聲請。此外,裁定也不得抗告。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然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育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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