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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0號
原 告 林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王姿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歐帝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36萬2,788元、加班費109萬6,760元、返還健保費10萬2,108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13萬1,208元,共計169萬2,8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但請求給付工資、加班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共計159萬0,756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1,2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03元(計算式:00000-00000=660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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