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1號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原告前對被告洪振嘉等聲請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2146號),被告洪振嘉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洪振嘉等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23萬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776 元(00000 -000=12776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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