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96,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6號
原 告 雲義勝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94,000元、資遣費282,000元,合計376,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72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0元(計算式:4,080元-2,720元=1,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