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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高英林
余昭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李沛峰等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4,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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