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22,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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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芊智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司字第8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執行順高重機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8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順高重機有限公司(下稱順高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解任臨時管理人職務。

又聲請人於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處理如附表所示之事務,爰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聲請酌定執行順高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

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又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

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

而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規定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然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與法人臨時董事之選任,均以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或法人有受損害之虞為其構成要件,並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法律效果則為代行董事之職權,二者性質類似,故於法院選任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情形,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使臨時管理人得聲請法院命有限公司酌給相當報酬,始符衡平。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8號裁定選任為順高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68號裁定解任其臨時管理人職務,業經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

又聲請人主張其於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處理如附表所示之事務,業據其提出相關證據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178頁),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陳報上開執行事務情形,聲請人於擔任順高公司臨時管理人期間,除處理申請變更公司登記、聯絡交接印章、鑰匙及帳冊、調取公司帳戶明細、研究及撰寫存證信函、函覆法院或檢察署、召開臨時管理人工作說明會及協調會、閱卷及撰擬書狀、因選任檢查人事件至法院開庭外,另有處理順高公司硬體設備及保全系統、繳納相關費用等事宜,足認聲請人確有付出相當時間、勞力處理順高公司事務,並承擔一定之風險與責任。

惟聲請人執行事務情形每月不一,且未均有連續,甚至曾長達4個月未執行事務(111年4月至7月),本院因認不宜以每月固定報酬方式酌定之,爰審酌上情,及本院前檢附聲請人之聲請狀繕本徵詢順高公司及為順高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股東李嘉福之意見,據順高公司前任董事李麗香具狀表示:酌給報酬以1萬元為適當等語;

李嘉福具狀表示:聲請人已在110年6月2日收受伊所給付車馬費、出席費等事務費用共新臺幣(下同)7萬元,且聲請人主張處理如附表所示之事務,有部分與事實不符,聲請人復因無能力處理盤點庫存,告知伊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惟伊向法院為聲請後,聲請人又向法院為反對之表示,以致浪費更多時間,伊認為聲請人請求酌定每月2至5萬元,共計22個月之報酬,實不合理等語(見本院卷第195至201頁、第211至225頁),及聲請人自陳於000年0月間預估後,曾請李嘉福暫先預納部分費用共7萬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31、232頁),復斟酌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所定法院裁定律師酬金之上限等一切情狀,因認聲請人執行順高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之報酬應酌定為8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月份
                工作內容
時數合計
110年5月
李嘉福來所討論二次
至仁武順高公司索討公司印鑑及簿冊
撰寫起訴狀及存證信函
8小時26分
110年6月
寄發存證信函及至經發局申請變更公司登記表
至經發局補送文件
至兆豐銀行新興分行申請變更公司印鑑
閱覽法丞律師事務所函與聯絡交接事宜
至兆豐銀行新興分行調取帳戶交易明細
撰寫律師函(請李麗香返還帳冊)
李麗香來所交接印章等事宜
聯絡各股東下周一交接帳冊事宜
至仁武順高公司與李麗香交接帳簿與鑰匙
聯絡中鋼保全更換磁卡事宜
14小時28分
110年7月
與李麗香、李嘉福、保全聯絡公司盆栽澆水事宜
與中鋼保全聯絡換約與協議書事宜
至仁武順高公司施作自動灑水器與換鎖事宜
李嘉福來所討論
18小時49分
與先鋒保全詢價與議價
與先鋒保全聯絡合約事宜
與中鋼保全聯絡解約及回傳協議書事宜
聯絡及討論先鋒保全星期一進場施工事宜
先鋒保全到場施工遇到阻礙聯絡排除
閱覽及研究李嘉文存證信函內容
檢查李麗香移交之順高公司移交帳冊資料
撰寫及寄發存證信函(給李麗秀)
至仁武順高公司驗收保全系統工程
110年8月
撰寫及寄發第一次臨時管理人工作說明會開會通

聯絡台電人員抄電表事宜
審閱先鋒保全服務契約書
閱覽及研究李麗香所寄發之存證信函
閱覽及研究李嘉文所寄發之存證信函
召開110年度第一次臨時管理人工作說明會
製作第一次臨時管理人工作說明會會議記錄
閱覽及研究李麗香之書狀、撰寫及製作民事陳報

至兆豐銀行高雄分行補發存摺及保全費及提款
至仁武順高公司確認灑水系統功能是否正常
撰寫及寄發存證信函(協調會通知與會議紀錄)
順高公司召開協調會
閱覽及研究李嘉文寄發之存證信函
10小時33分
110年9月
至兆豐銀行申請電費電信費帳戶自動扣款
閱覽及研究李嘉文寄發之存證信函
李嘉福來所查帳
2小時48分
110年10月
辦理中華電信網路更名及繳費
1小時29分
110年11月
閱覽及研究李麗秀寄發之存證信函
委任律師代為發函並與委任律師討論存證信函內

函覆橋頭地檢署
2小時55分
110年12月
偕同臨時雇用人員至順高公司交辦事項
1小時30分
111年1月
收受柯淵波律師存證信函及研究相關法律問題
54分
111年3月
至仁武順高公司查看
1小時14分
(續上頁)
線上申報公司基本資料
111年8月
閱覽民事聲請狀及證物資料(111司39)
撰寫民事陳報狀(111司39)
1小時27分
111年9月
聲請選任檢查人案件(111司39)開庭
聯絡聘用臨時人員事宜
臨時人員面試及交代工作
2小時47分
111年10月
閱覽對造(李嘉福)書狀內容及研究法律見解
連絡處理公司現場大門維修事宜
兆豐提領零用金
臨時人員報告處理過程與發放車馬費
聲請選任檢查人案件(111司39)開庭
閱覽及研究民事裁定內容(111司39)
3小時49分
111年11月
自來水公司水表異常聯絡與詢問
詢問會計師關於公司變更登記(繼承人)事宜
回覆李麗秀簡訊
李麗香來電
李麗香與李嘉文來所討論改選董事與交付鑰匙
2小時37分
111年12月
至兆豐銀行匯款先鋒保全費用
47分
112年1月
研究民事聲請狀內容及撰寫民事陳報狀
(聲請人誤繕日期為111年1月17日)
26分
112年2月
至兆豐銀行匯款先鋒保全費用
33分
112年3月
交接文件與單據帳單整理彙整(含影印掃描)
2小時29分
總計
78小時1分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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