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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務 人 李衍志律師即高武安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高武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 (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 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82,543元92年9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9.68%自92年10月23日起至93年4月2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8計算之違約金。
自93年4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息百分之3.936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00247,004元92年1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自92年12月22日起至93年6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自93年6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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