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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43號
債權人潘威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陳俊豪向其借款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債權人雖具狀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惟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觀之,無從確認對話者為何人,亦無法釋明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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