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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54號
債 權 人 王峻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彬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與其於本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9號和解筆錄成立後未依和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本件聲請內容既經本院和解成立,且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如未依條件履行,債權人自得以和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亦無權利保護必要,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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