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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號
債 權 人 鍾劉瓊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美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請求之確切金額(依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本件之請求金額將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與法不合,應重新釋明並提出計算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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