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33號
債 權 人 林冠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芳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並列明計算式(支付命令僅能請求已到期部分之款項,未到期之款項不得請求。
依聲請狀所載,約定自112年12月起每月還款1萬元)。
二、債務人林芳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