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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王福祥地政士即謝東興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謝東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捌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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