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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許子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新台幣)00148,263元民國112年10月5日14.99%002386,489元民國113年5月29日15.36%0031,095,014元民國113年5月29日15.88%(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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