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1408,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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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何寶議
債 務 人 李昕倪



朴蕾曦



一、債務人李昕倪(原名:李凱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朴蕾曦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4,120,484元 112年10月25日 1.865% 自112年11月26日起 002 164,074元 112年12月25日 2.573% 自113年1月26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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