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1613,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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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蔡見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04,719元 112年10月21日 12.74%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002 92,245元 112年9月19日 16%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600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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