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16494,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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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以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以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0日止累計15,194元正未給付,其中13,487元為消費款;

807元為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6494號 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3487元林以程自民國113年08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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