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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3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王靖儀
王瑜涵
一、(一)債務人王靖儀、王瑜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靖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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