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2304,2024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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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藍群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利息
序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5,028元 自民國113年 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 002 128,432元 自民國113年 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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