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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
債 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欣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並列明計算式(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二段總金額21,266元與訂購單金額61,200元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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