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2764,202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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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郭泰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肆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314,428元 95年7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暨自95年7月27日起至96年1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自96年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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