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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彥瑜
債 務 人 恒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煌堯
債 務 人 吳美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陸萬肆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起算日至清償止) 001 400,000元 112年8月14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3.175% 自112年9月14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317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13日止,按年息0.417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835%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175% 002 1,941,416元 112年8月5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2.595% 自112年9月5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25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4日止,按年息0.35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19%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003 1,351,335元 112年7月27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2.965%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296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2月26日止,按年息0.396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93%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65% 004 71,880元 112年12月4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3.145% 自112年9月28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31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3月27日止,按年息0.41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829%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5% 005 8,000,000元 112年12月4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3.14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31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年息0.41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829%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5% 006 1,000,000元 112年12月4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3.145%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按年息0.31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按年息0.41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829%計算之違約金。
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14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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