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吳維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4,883元 112年10月16日 16% 無 002 7,596元 112年10月16日 16% 暨自112年11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003 30,000元 112年10月18日 16% 暨自112年11月16日起,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360日為限。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