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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2號
債 權 人 荷風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和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森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森竣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荷風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區分所有權人,惟自民國112年9月起至112年12月止欠繳社區管理費,應給付其新台幣11,260 元本息云云。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並非其所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10樓之2建物之所有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管理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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