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3459,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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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黃乃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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