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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志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志峯於民國112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47,731元正未給付,其中46,190元為本金;
1,54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志峯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12,314元正未給付,其中108,279元為本金;
4,03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志峯於民國111年06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286,098元正未給付,其中267,635元為本金;
17,170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190元 王志峯奌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08279元 王志峯奌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67635元 王志峯奌 自民國113年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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