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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王杙鋌(原名:王亦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利率 001 2,688元 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2 3,105元 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3 3,416元 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4 6,202元 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5 1,666元 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6 12,801元 111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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