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3574,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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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劉建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新台幣) 001 113,838元 112年12月3日 7.05% 自113年1月4日起至113年2月3日止,以6,806元按年息0.705%計算之。
自113年2月4日起至113年3月3日止,以13,652元按年息0.705%計算之。
自113年3月4日起至113年4月3日止,以20,538元按年息0.705%計算之。
以113,838元,自113年4月4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按年息0.705%計算之。
以113,838元,自113年7月4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按年息1.41%計算之。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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