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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麒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11,175元 104年11月11日 5% 002 11,175元 104年12月11日 003 18,084元 105年9月2日 004 18,018元 105年3月2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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