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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瑤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蓋有代理人簽章,請補正完整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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