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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大力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勝閔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81,301元 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0.335%計算之 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6%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002 747,658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3.35%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0.335%計算之 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36%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003 83,33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0.667%計算之 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004 750,000元 112年9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 6.67% 自112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年息0.667%計算之 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8%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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