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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方麗娟
債 務 人 劉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37,045元 112年8月5日起至112年11月4日止 1.845% 自112年9月6日起至112年11月4日止,按年息0.1845%計算之 002 37,045元 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11月5日起至113年3月5日止,按年息0.2595%計算之 自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19%計算之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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