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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5號
債 權 人 劉俊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文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何年?何月?何日?(提出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若無法提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
二、釋明得請求年利率12%之依據,若無約定,至多僅能依民法第203條請求年息5%。
三、提出月息7500元之證明資料,並列明計算式,若無法提出請撤回利息9萬元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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