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
二、債務人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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