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郭小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